服务期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1.条款商店使用条款

2. 使用本服务设立的网店经营者

3. 本服务我们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邮购服务

4.购买者 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及隐私政策的全部内容后,按照我们规定的程序申请购买产品的人。

5、用户在理解并认可本协议及隐私政策的所有内容后,我们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图片、文字、设计、标识、视频、程序、创意等信息(以下简称“内容”)是搜索、浏览或使用的人的通用术语


第二条【本条款的适用】

本协议在用户使用我们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本服务时成立。用户在开始使用本服务时,即视为已接受本协议的内容。

第三条【本条款的变更】
如果我们认为有必要,我们可以在提供本服务的目的范围内变更本协议。用户、购买者在本条款变更后使用本服务的,视为同意变更后的条款。


第二章 采购产品

第四条【商品采购】
用户可以使用此服务向我们购买产品。
如果用户希望购买产品,用户应按照本公司另行确定的程序申请购买产品。
与应用程序相关,在确认用户输入和注册的送货地址、订单详情和其他信息后,点击按钮下订单,之后用户将收到我们发送的确认订单详情的电子邮件. 产品销售合同在产品到达时即与我们建立。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在使用本服务方面存在欺诈或不当行为,我们将能够解除销售合同,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未经合格法定代表人事先同意,未成年人不得使用本服务购买产品。

第五条【注册信息变更】
如果购买时通知我们的名称、地址或其他事项的全部或部分发生任何变化,购买者应立即通知我们。此外,即使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前已经处理的交易也应以变更登记前的信息为基础进行。

第六条【支付方式】
商品的支付金额为网站上显示的商品售价、消费税、运费、手续费的合计金额。
通过本服务购买的商品的支付方式仅限于以购买者名义进行的信用卡支付、银行转账、货到付款或我们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在信用卡支付的情况下,购买者应遵守与信用卡公司单独签订的条款。
此外,如果购买者与信用卡公司之间就信用卡的使用发生任何纠纷,购买者和信用卡公司应负责解决。
购买者与使用本服务指定支付方式的支付公司另行订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约定支付方式条款)时,购买者应分别遵守该条款与支付公司签约。此外,如采购人与支付公司就支付方式发生纠纷,由采购人与支付公司负责解决。

第七条【退货】
对于购买者的退货,我们将根据网站上公布的【关于特定商业交易法的注释】中的“退货特别条款”予以回应。


第三章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八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我们根据单独的隐私政策处理个人信息。


第四章 使用责任

第九条【禁止】
使用本服务时,用户或购买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给其他用户、第三方或我们造成不便、不利或损害的行为,或可能导致他们的行为 第三方或我们公司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肖像侵犯权利、精神权利的行为、隐私权、公开权或其他权利,或可能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或其他法律和条例的行为或购买者在个人使用范围之外使用它的行为复制、销售、出版、分发,或通过其他用户或其他用户以外的第三方披露通过本服务获得的内容的行为和类似行为干扰本服务和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的运营的行为我们合理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例如破坏或破坏我们判断的信誉行为

第五章 免责声明

第十条【免责声明】
因用户或购买者违反本协议而给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们不保证本服务内容以及用户或购买者通过本服务获得的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确定性、有用性或任何其他事项。
对于用户和购买者因使用本服务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原则上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赔偿此类损失。
但是,根据我们与用户或购买者之间基于本协议的合同等原因免除责任属于《消费者合同法》(2000 年第 61 号法)第 2 条第 3 项的消费者合同。不适用,这些条款中完全排除我们责任的规定将不适用。
此外,如果基于本协议的合同属于消费者合同,并且我们对基于违约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负责,则损害日期为我们根据过去一年的这项协议追溯。
因买家疏忽或拒绝收货、长期不在无法收货、送货地址不详或其他原因导致买家无法收到商品的,我们将不予受理联系顾客登记的联系方式,将商品带到或派送至购买商品时指定的收货地址,即履行商品送货义务,免除责任。


第 6 章杂项

第十一条【著作权、知识产权】
通过本服务提供的内容专为我们或具有合法权利的第三方所有。如果用户或购买者违反本条规定与第三方发生问题,用户或购买者应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解决该问题,不得造成任何损害、损失或损害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日本的所有法律和条例均适用于与这些条款有关的管辖法律。

第十三条【协商和管辖法院】
如对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本协议的解释有任何疑问,我们与用户或购买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对于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我们事先同意以我们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第一审专属管辖法院。